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(記者趙文君)今年10月1日起,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《經營者集中申報規范》正式施行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》規定,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,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反壟斷審查,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。
這一規范旨在便利企業規范、高效申報,助力企業投資并購,明確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申報條件、申報材料、申報流程的相關要求。
在申報條件方面,明確企業在何種條件下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,包括構成經營者集中的情形、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、未達到申報標準但申報的情形、豁免申報的情形等。
在申報材料方面,明確企業申報時應當提交的具體文件、資料以及相關要求和說明,幫助申報企業規范、準確填寫申報表格和相關材料,提高申報效率。
在申報流程方面,明確企業如何準備和提交申報文件資料以及申報后的受理審查流程,為申報企業提供充分的可預期性。
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二司相關負責人介紹,由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專業性較強,申報企業普遍希望獲得全面、詳細的業務指導,以盡快取得反壟斷審批,完成投資并購交易。市場監管總局積極響應企業訴求,研究制定申報規范,整合先前較為分散、效力不高的申報指導性文件,吸收最新法律規定和審查實踐,對企業如何申報經營者集中作出統一、明確要求,并于近期正式發布了這一規范。
這位負責人表示,這一規范的出臺完善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體系,為企業申報經營者集中提供“一站式”指導,幫助企業進一步提高申報效率和申報質量,助力企業盡早完成并購,更大力度促進投資發展。